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有诉被告阮**、阮**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有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有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罗*有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国**支行与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么子鬼、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徐**、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昆明**限公司诉被告周**、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信银**昆明分行与云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丽江玉**责任公司与丽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平诉被告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普万坤诉被告祝福、祝文通、大街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