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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有诉被告阮**、阮**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有诉被告阮**、阮**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有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有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罗*有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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