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限公司诉被告周**、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限公司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昆明**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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