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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要求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男,汉族,1936年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人李*系申请人李*某之父。申请人述称,申请人自2013年年初发现,被申请人出门后多次找不到回家的路,有时候说话表达不清楚。后被申请人到昆明医**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小脑萎缩,为老年痴呆症。被申请人一直在云南**医院治疗。申请人申请至本院,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王**为李*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李*患阿尔茨海默病,申请人的述称属实。经鉴定,李*患阿尔茨海默病(混合型CCMD-3),瞬时、近事记忆障碍明显,计算及判断能力差,认知功能严重受损,自知力缺乏,意识清晰度降低,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李*与王**夫妻关系。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为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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