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市临工**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市**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远市临工**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9.00元,由原告开远市临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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