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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运输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大州检公诉刑诉(2015)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在南**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泽*、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1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郑**到大理明珠广场正面的绿化区内向李XX(另案处理)接取到两箱藏有毒品的“娃哈哈”牌桂圆莲子八宝粥后二人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藏匿于八宝粥罐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0包,共计净重4705克。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辩解,其到下关明珠广场接人,不知道毒品的事,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运输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郑**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郑**到大理明珠广场正面的绿化区内向李XX(另案处理)接取到两箱藏有毒品的“娃哈哈”牌桂圆莲子八宝粥后,二人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藏匿于八宝粥罐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40包,共计净重4705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的基本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获取“有一怀孕妇女于今天下午在下关明珠广场与一巍山男子进行毒品交易”的线索后,对该案进行侦破。当天17时30分许,一个身着绿色上衣、手提编织袋的疑似孕妇(李XX)到达明珠广场,进入广场绿化区域后,将编织袋放在身边的地上。之后,一身穿黑色羽绒服、蓝色牛仔裤的男子(郑**)走到李XX身旁,直接把地上的编织袋提到手中并与李XX交谈,郑**打了电话后,两人一起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郑**手中缴获李XX携带至明珠广场的编织袋,并从该编织袋内的娃哈哈八宝粥易拉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

3、检查提取记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下列物品进行了提取、扣押:(1)郑**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470**、号码分别为1512524XXXX和1868728XXXX的手机2部;(2)李XX持有的号码为1592545XXXX的白色手机一部。

4、封存记录、拆封记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证实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计净重4705克。

5、取样记录、取样照片、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3%。

6、被告人郑**的供述与辩解:其提着装有毒品的编织袋是事实。但是,其不知道编织袋内有毒品,其没有贩卖毒品,只是去接人。2014年12月10日,其朋友阿*打电话让其到大理市下关明珠广场接他表妹,11日,阿*打电话告诉其,他表妹已经来到下关,让其到下关明珠广场接,并说他表妹身穿绿色外衣。其到达明珠广场后看到一个穿绿色衣服的孕妇,上前问清是阿*的表妹后将她手中的编织袋提了过来,与她刚走了几步就被抓了。民警当面打开提袋,提袋内有两箱娃哈哈八宝粥,每箱内有12瓶八宝粥,每瓶内都装有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全部毒品共有24瓶。阿*是男的,他的学名叫张**,30岁左右,身高约1.7米,芒市人,其不知道他家住什么地方。

7、李XX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10日早上,其去山地里干活路上遇到一个不认识的70多岁的老奶奶,老奶奶以3000元为报酬雇请其将一包东西带到中国云南的下关,她没说是什么东西,但其知道是毒品。根据老奶奶的交代,其没有打开看过,不知道是哪种毒品。老奶奶交代让其将毒品带到中国云南大理市下关明珠广场等候,有人会直接来将毒品提走,来提毒品的人会说“我要提走了。”其同意后,老奶奶将3000元钱和一个装有毒品的编织袋及一部白色的手机交给其后离开。其将其中的2000元藏好后,带着1000元和编织袋到了勐拱街上,后乘车途经勐古、芒市来到大理市下关。途中接到过老奶奶问其是否到达下关的电话。其到达大理市下关后,花了10元钱打车到了明珠广场,将编织袋放在地上等候。突然来了一个穿黑色上衣、蓝色牛仔裤的男子(郑**),提起地上的编织袋就走。其追问郑**:“你搞什么要提走?”郑**说:“我要提走了。”接着,其和郑**就被抓了。出发前,老奶奶交给其装有毒品的编织袋时说,让其在下关明珠广场等着,有人会直接提走编织袋,还会说“我要提走了。”所以,其确定郑**就是老奶奶说的来接取毒品的人。其帮老奶奶运输毒品是事实,民警当面打开其带来交给那个男子的藏在24个“娃哈哈”八宝粥桶内的毒品,24个八宝粥桶内都装有用蓝色小袋包装的冰毒片剂,经称量净重4705克。

8、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1)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郑**对包括李XX在内的11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全身照片进行混合辨认,辨认出其到下关明珠广场接到的怀孕妇女并为她提编织袋的李XX;(2)同日,被告人郑**对包括张**在内的12张不同男性第二代身份证证件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没有辨认出张**;(3)同日,李XX对包括被告人郑**在内的11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全身照片进行混合辨认,辨认出郑**就是来接取毒品的人。

9、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4年12月24日被临沧**民法院判处死缓刑,经减刑于2010年7月19日释放。

10、情况说明,证实因李XX未供述雇其运输毒品的老奶奶的住址、身份情况以及郑**未供述“张**”的住址、身份情况等,公安机关无法核实。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郑**使用的手机号码1868728XXXX、1512524XXXX从2014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与其他电话通话的时间和次数,其间的12月1日至6日,该两个手机号码的通话地均为德宏,其它通话地为大理;李XX的手机号码1592545XXXX通话地顺序是从德宏到保山再到大理,与李XX的供述吻合。

12、情况说明、被告人郑**辨认娃哈哈桂圆莲子八宝粥罐体照片,证实本案查获的两箱用于藏匿甲基苯丙胺的娃哈哈桂圆莲子八宝粥,八宝粥罐体底部有明显的拼接痕迹,不是原始装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证明上述事实,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运输甲基苯丙胺4705克,数量巨大。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重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进行毒品犯罪,属毒品再犯,且系累犯。其归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差,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无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郑**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郑**限制减刑。

三、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4705克、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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