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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张修建、中国民生**昆明分行、田*、胡**、代智坚、昆明平**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张修建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借款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管辖条款未对上诉人进行说明,系无效条款;2、本案借款人田*住所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故请求:1、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二上诉人系借贷关系的担保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田*所签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八章”争议的解决”专章约定争议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合同第46条亦对双方关于合同条款的说明、解释进行记载,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所提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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