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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云南云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云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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