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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责任公司垃圾处理场与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蒗**责任公司垃圾处理场诉被告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蒗**责任公司垃圾处理场以“被告杨**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已经缴清了起诉的垃圾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责任公司垃圾处理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宁**责任公司垃圾处理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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