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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易睿,被告周*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1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08年2月28日生育一子赵**。随着婚姻生活的进一步深入,被告偏激的一面渐渐显现出来,脾气暴躁,喝酒后与原告吵闹,甚至打伤原告。2014年8月,被告为了一点小事将原告打伤,原告的伤经诊断为:鼻骨骨折、鼻外伤、软组织挫伤。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在此期间,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赵**由原告抚养教育,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赵**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结婚证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二、孩子应当由我抚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周*针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楚**和鉴(法)字(2016)第0028号鉴定文书(1份);当庭提交:2、楚**和鉴(法)字(2016)第0028号鉴定文书(1份);3、机动车查询表。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于2006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2月28日生育一子赵**。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后夫妻感情未改善,分居至今。

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东风牌大货车一辆。夫妻共同债务:欠袁某某80000元、欠苏某某10000元、欠董某某30000元、欠王某某20000元、欠周某某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周*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并未共同生活居住,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赵*甲由原告赵*某抚养教育,较为适宜,原告赵*某自愿承担婚生子的抚养教育费,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夫妻共同财产中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归原告赵*某所有,东风牌大货车一辆归被告周*所有;夫妻共同债务:欠袁某某80000元、欠苏某某10000元,欠董某某30000元债务中的20000元,由原告赵*某负责偿还;欠董某某30000元债务中的10000元、欠王某某20000元、欠周*某30000元,由被告周*负责偿还,以上意见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离婚;

二、婚生子赵**(2008年2月28日生)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教育,抚育费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归原告赵某某所有,东风牌大货车一辆归被告周*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袁某某80000元、欠苏某某10000元,欠董某某30000元债务中的2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责偿还;欠董某某30000元债务中的10000元、欠王某某20000元、欠周*某30000元,由被告周*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50元(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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