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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赵某某与王*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25日生育长子王*甲,2006年7月9日生育长女王*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打。近年来王**酒后多次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对妻儿不尽应有的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王*甲、王*乙随赵某某生活,由王*某每月支付王*乙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夫妻共同财产砖墙石棉瓦顶房一间(80平方米)、空地一块(约300平方米)、烤房一间(约40平方米)、黄*一头、猪二头、二轮摩托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存款30000元、现金10000元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权杨**借款20000元、赵**借款13000元、赵**借款3000元、赵**借款2000元归赵某某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与赵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吵闹是因赵某某有外遇,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赵某某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有些情况不属实,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款1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王*某于1998年认识后同居生活,于1999年2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25日生育一子王*甲,现就读于XX职中,2006年7月9日生育一女王*乙,现就读于XXX小学。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春节期间,双方争吵后,赵某某离家外出。2015年11月12日,赵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砖墙石棉瓦顶房一间(80平方米)、空地一块(约300平方米)、烤房一间(约40平方米)、黄*一头、猪一头、两轮摩托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赵某某与王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两个子女,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已经建立的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共同化解现有矛盾,共同经营好家庭,且赵某某未能证实存在其他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对赵某某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即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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