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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卓**限公司与弥勒市星**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卓**限公司与被告弥勒市星**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卓**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弥勒市星**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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