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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才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才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马*才在租用昆明五华厂口李进龙石场进行采石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昆明市五**普鲁社区半外箐村的林地18.528亩,改变被占用的林地用途,在被占用林地上实施采石行为,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马*才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马*才定罪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马*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马*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法庭考虑被告人马*才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马*才在租用昆明五华厂口李进龙石场进行采石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昆明市五**普鲁社区半外箐村的林地18.528亩,改变被占用的林地用途,在被占用林地上实施采石行为,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马*才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才自愿接受环保教育,并参加我院组织的环保知识培训。

上述事实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石场转让协议。林权证,证人证言,云南**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才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18.528亩,改变被占用的林地用途,在被占用林地上实施采石行为,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才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才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才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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