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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上诉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分公司)、中国电**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中因各方申请进行调解,本院依法扣除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2月28日,张**向昆**公司订购了包年费为1590元的e9套餐。双方在2013年2月28日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公司业务登记单》上约定,ADSL宽带改速率,【新】宽带速率:8MBPS,【新】端口下行速率(M):8。张**向云**公司支付了年费1590元。张**又于2014年2月25日、2015年1月30日向昆**公司订购了同样的包年费为1590元的e9套餐,并支付了每年的年费。2015年3月,张**向昆明电**查中心的投诉,提出上行速率未达到8M。昆明电**查中心的投诉回复为“目前针对电信个人用户宽带,上下行速率都是不对称的,电信对外承诺宣传速率均为下行速率,未对上行速率做过承诺,上行速率也无法做修改,无法满足用户特殊要求”。张**对以上答复不满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昆**公司、云**公司将张**宽带上行速度调整为(1036KB/S);二、昆**公司、云**公司向张**支付赔偿金1431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昆**公司、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涉及两个专业概念,宽带上行速率及下行速率。上行速率是指通过ADSL宽带发送出去数据的速度,下行速率是指收到数据的速度。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张**、昆**公司及云**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是否对上行速率进行了明确约定,昆**公司、云**公司是否违约?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张**与昆**公司、云**公司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始于2013年2月28日,2014年2月25日、2015年1月30日双方将此合同关系延续下去,而张**认为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2015年3月,同时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张**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张**、昆**公司及云**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是否对上行速率进行了明确约定,昆**公司、云**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本案中,张**自2013年2月28日即向昆**公司订购了包年费为1590元的e9套餐。双方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公司业务登记单》上仅约定了端口下行速率(M)8。而对上行速率并无约定,张**也签字进行了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张**与昆**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张**与昆**公司均按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后张**又于2014年2月25日、2015年1月30日续订了宽带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与使用费不变。表明张**对同一宽带产品内容及服务的认可。现张**提出昆**公司未依协议约定履行上行速率未达到8M服务的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而张**基于该项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要求昆**公司、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支付赔偿金14310元的请求,因张**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昆**公司、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对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张**承担,其余79元退还张**。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宣判后,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支持张**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昆**公司、云**公司承担。其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区别对待且有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对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未予采纳认定;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缴费的行为是一种对被上诉人欺诈行为的认可属于强加给上诉人的做法;三、被上诉人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约定的网速既包括下载的速度也包括上传的速度,但被上诉人对外宣称的约定网速8M仅仅只是下行速率达到8M,而上行速率却远远未达到8M。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昆**公司、云南分公司针对张**的上诉请求共同答辩称:1、上诉人主张将宽带上行速率调整为8M没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仅仅约定宽带下行速率为8M,合同并未对上行速率达到8M进行约定;2、上诉人原审主张依据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宽带速率从用户到电信公司速率要达到合同约定速率的90%,而根据测试的结果上诉人所使用的宽带速率达到协议约定的100%,该宽带使用正常;3、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及行业规范,对宽带上行速率的测试方法并未确定,并且在整个国内电信行业因为电信运营商未对上行速率做出过承诺,故对上行速率达到8M的主张没有相应依据;4、被上诉人本案并未存在欺诈,上诉人订购的宽带服务是电信公司在昆明市内发布的服务,对于宽带速率仅指下行速率也进行了提示说明,且上诉人使用电信公司该宽带套餐服务已经三年,是对我公司服务的认可,只有在认可上一年服务的情况下才会缴纳下一年的宽带费,故本案不存在欺诈。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已经确认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昆明分公司为张**提供的电信服务约定的宽带速率是否包含上行速率,张**据此主张调整宽带上行速率至1036KB/S并依据存在欺诈为由主张相应损失赔偿14310元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宽带速率8M是否包含上行速率的问题。本案中,张**于2013年2月28日向昆**公司订购包年费为1590元的e9套餐,双方在《中国**限公司昆**公司业务登记单》上约定宽带速率为8M,对业务登记单载明的宽带速率8M,张**认为既包含上行宽带速率达到8M,亦包含下行宽带速率达到8M;昆**公司、云**公司认为业务登记单载明的宽带速率8M仅指下行宽带速率达到8M。对此本院二审认定意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国**限公司昆**公司业务登记单》作为中国**限公司与电信用户建立电信业务关系的合同,其性质上属于格式合同,其相应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业务登记单载明的宽带速率8M是否包含上行宽带速率8M产生不同理解与解释,故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对该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昆**公司、云**公司)的解释,本院二审认定业务登记单载明的宽带速率8M既包含双方均认可的下行宽带速率达到8M,亦包含上行宽带速率达到8M。关于张**诉请昆**公司、云**公司调整宽带上行速率至1036KB/S的问题。二审中,昆**公司、云**公司明确因国家对上行宽带速率的测试方法没有确定,故无法将上行宽带速率调整提升至特定数值,故对张**该项诉请本院二审不予支持,张**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关于张**以昆**公司、云**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主张相应损失赔偿14310元的问题。本案中,张**并未举证证明昆**公司、云**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欺诈损失赔偿14310元,本院二审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虽有部分事实依据,但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张**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上诉人张**已预交,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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