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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凤诉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依法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相处时间较短。2007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共同在被告家居住。2009年6月5日生下一女董*,现年6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常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对原告又打又骂,嗜赌成性,将原告结婚首饰全部输光。被告根本不顾家庭生计,家里家外的活全部由原告承担,被告根本不予理会。结婚以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原告无法忍受这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于2012年被迫与被告分居,并于2014年12月离家到下关打工至今,原、被告之间已分居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理应结束这段婚姻。原、被告的婚生女一直由原告照顾,原告到下关打工后女儿也随原告在原告的娘家居住。被告从未关心过女儿的成长,也不管不顾女儿的学习、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婚生女由原告自行抚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董*。原、被告于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被告于2014年6月外出至今无下落。2015年9月14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在《云南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传唤被告到庭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册复印件、大理**武村委会证明一份、询问笔录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应当予以采信。对以上法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分居长达3年,且被告于2014年6月外出后下落不明,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董*应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董*由原告杨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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