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黄**与被执行人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黄**与被执行人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兰民二初字第75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00元,执行费2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尹**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被执行人尹**名下有位于兰坪县城团结社区朝阳小区53号有一处房产(房权证编号为金顶镇字第XXX号)。被执行人尹**为该处房产的持证人,房产共有人为熊育妹、尹**、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尹庆生名下位于位于兰坪县城团结村朝阳小区53号(登记房权证金顶镇字第xxx号)的房产一幢。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尹**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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