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丽、代理检察员初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E28958号重型罐式货车(载乘3人含驾驶人,罐体内超载有柴油),沿西景线由香格里拉市城区方向往德钦县方向超速行驶。16时5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尼西乡西景线K1989+57米处时,车辆右侧车头撞向从道路西侧加水站驶入西景线的由驾驶人格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云R12518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左后侧车尾,造成云E28958号车乘车人林*现场死亡、江某某受轻伤、杨某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格某某负次要责任,林*、江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定罪量刑,并宣告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3.证人格某某的证言;4.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5.死亡医学证明、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一人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处理协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提出的从轻处罚要求,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事实,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迪庆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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