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禄**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禄**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禄丰云**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禄**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禄**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承担,退还申请人禄**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