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禄丰云**限公司与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禄**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禄**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禄丰云**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禄**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禄**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承担,退还申请人禄**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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