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马*与被执行人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马*与被执行人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个屯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申请人马*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34310元、诉讼费620元、保全费348元,合计人民币352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无法查找,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力帆牌车一辆外(车架号XXXXXXX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该车不适宜拍卖,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将该车辆按评估价人民币18000元抵偿给申请人,以完全清偿本案案款人民币35278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个屯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费人民币429元,由被执行人陶**交纳(免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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