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勇于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与被告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1月22日,被告卢**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12月22日,本诉原告朱**以“原告将以第一发包人和本案被告为共同被告另案主张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2016年1月4日,反诉原告卢**以“本诉已撤诉,反诉请求不宜再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朱**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23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