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发银行**金碧路支行与云南**有限公司、云南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发银行**金碧路支行申请执行云南**有限公司、云南仁**有限公司、昆明**限公司、云南**限公司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有限公司、云南仁**有限公司、昆明**限公司、云南**限公司及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金碧路支行偿还借款1.6亿元,及按广发银行**金碧路支行与云南**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云南**有限公司、云南仁**有限公司、昆明**限公司、云南**限公司及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云南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西(度假)国用(2013)字第00035号[地号为:720-001-11021,土地他项权证号为:西(度假)他项(2013)字第00050号,抵押权人广发**限公司昆明金碧路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