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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周**与被告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鉴于本案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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