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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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