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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与海南跃**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与被告海南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之撤回对被告海南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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