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与被告海南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之撤回对被告海南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