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龙**容美发店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海口**美发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王*之与海南跃**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麦**与麦联任与王**与海口**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王**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张**与海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与蒙冲与海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郑*与海南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儋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纠纷案的行政判决书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周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原告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被告海南**限公司、海南佳**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海南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