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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海口龙**美发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龙**容美发店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海口**美发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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