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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许**与澄迈**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与被上诉人澄迈裕***公司(以下简称裕*置业公司)、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一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顾*上诉称:裕*置业公司虽然在澄迈县办理工商登记,但实际办公地点在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黄金海景大酒店9层,且顾*履行劳动合同的地址亦在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黄金海景大酒店9层。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澄迈县人民法院处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一审被告辩称

裕**公司答辩称:裕**公司与顾*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澄迈县,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黄金海景大酒店9层只是公司的临时办公场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许**答辩称: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黄金海景大酒店9层是裕生置业公司临时租用的办公场地,不是裕生置业公司的住所地,亦不是许**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顾*与裕**公司、许**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争议,案由应认定为劳动争议。本案中,顾*作为裕**公司聘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分别在海口市黄金大酒店和澄迈县老城镇,海口市黄金大酒店和澄迈县老城镇应认定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即海口**民法院和澄**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顾*曾就与裕**公司、许**劳动争议事项于2015年1月27日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年3月3日作出海龙劳人仲**(2015)68号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顾*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现顾*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海口**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顾*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一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海口**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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