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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许**与澄迈**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顾*与被告澄**限公司、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澄**限公司、许**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澄迈裕生**公司的住所地为澄迈县老城镇,2014年6月23日为项目的开发前期工作临时租用黄金大酒店XXX房作为临时办事处,租期为一年,澄迈裕生**公司住所一直在澄迈县老城镇,且公司开发的项目也是位于澄迈县老城镇,合同履行地为澄迈县老城镇。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澄迈县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才有管辖权。综上,顾*就本案在海口市龙华区提起诉讼不当,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起诉的用人单位为被告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该司住所地为澄迈县老城镇澄江路西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选择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澄迈裕生置业有**、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被告澄迈裕生置业有**所在地澄迈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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