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北恒**限公司与被上诉**所有限公司、海南三**限公司、海南**有限公司、海南三**营有限公司、海南三**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北恒**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本院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2月9日下午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河北恒**限公司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河北恒**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5元,减半收取4617.5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