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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海南中**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海南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14)琼立一终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与海**院(2013)琼民一终字第27号案件(以下简称27号案)除了当事人一致和部分事实重合之外,两案的法律关系性质、诉讼请求均不同,27号案属于违约之诉,本案属于不当得利之诉,且27号案并没有解决本案被告的基础事实,故本案不构成对27号案件的重复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孙**答辩称,本案与27号案件所针对的款项是同一的,证据事实相同,主体及诉请相同,中**司只是变更了案由重新起诉,故本案构成了重复起诉,请求驳回中**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中**司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自认,本案所争议的基础事实与27号案的基础事实是相同的,本案诉请的款项和27号案中**司诉请款项均针对同一款项。

对于27号案判决,中**司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2014民申字第521号案予以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针对再审申请人中**司的申请理由,分析认定如下:

中**司在本案中诉请孙**返还的款项同27号案中所诉请的款项在所涉基础事实上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本案争议的实质同27号案争议的实质是一致的,故中**司如果对本案争议所涉基础事实的判决结果不服,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27号案寻求救济,而不能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且经查明,中**司也已经对于27号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也已立2014民申字第521号案对中**司的申请予以审查。因此,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同27号案的诉讼请求有所差别,但在两案所涉基础事实及争议实质均一致的情况下,中**司主张本案案由同27号案件案由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申请理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海**院在本案中裁定驳回中**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中**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海南中**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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