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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海口友联**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口友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1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海口市南沙路XX号XX-XXX的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日一次性向被告付清了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于2001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海口市南沙路XX号XXX房过户至原告名下;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对应的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情况属实,且原告已向被告付清了7万元购房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海口南沙路XX号XXX房的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7万元,原告在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上述房款;被告在原告支付房款当日把上述房屋、房屋的证件及有关材料交给原告,并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且交付时无任何抵押、担保、房产瑕疵;被告应积极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以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支付了7万的房款,原告自2001年2月入住该房产至今。根据海口市房屋档案馆提供的《海口市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载明,现该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庭审中,被告称,因被告当时资金紧张,被告以700多元一平方米的低价向原告出卖该房产。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居住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XXXXX号)、《海口市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依法应受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7万元后,被告未依约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吴**与被告海口友联**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限被告海口友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南沙路XX号XXX房产过户至原告吴**名下。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海口**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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