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翁**与海南环**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垦支行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与被执行人**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旅行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3)龙执字第2174号]中,异议人中**海口金垦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金垦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中行金垦支行称,根据(2014)龙执字第2174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我行于2014年9月3日协助贵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我行开立的账号为26500XXXXX的账户资金132878元。因上述账户是被执行人依据**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开立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所存放的资金系根据行政法规用于保证旅游者合法权益等,具有专用属性。《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质量保证金可以动用的具体情形,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法院只有在裁判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且旅行社拒绝或无力赔偿时,方可从质量保证金账户划拨赔偿款项。由于贵院扣划上述质量保证金账户资金主要依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编号(2014)龙**初字第299号),该扣划行为并非涉及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旅行行为权益纠纷,依《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不能扣划质量保证金用于清偿债务的情形。另,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签订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保证金账户可以支付的情形,而贵院上述扣划行为不属于可以支付的情形。综上所述,鉴于贵院扣划的质量保证金账户资金与**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规定不符,为保证旅游者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退还扣划的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开立的质量保证金账户(账号:26500XXXXX)资金132878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1年4月1日,环球旅行社与中**支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事项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约定环球旅行社在中**支行开设质量保证金账户;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质量保证金,按照1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质量保证金支取按照约定方式执行等。同日,环球旅行社在中**支行存入200000元质量保证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与被执行人环球旅行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2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环球旅行社在银行的存款132878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同年9月3日,中**支行协助本院扣划环球旅行社在该行开立的质量保证金账户(账号:26500XXXXX)内的132878元至本院账户。中**支行向**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退还扣划的上述款项。

以上事实有(2014)龙执字第217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中**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听证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中**支行仅是环球旅行社开立质量保证金账户的开户行,本院扣划环球旅行社在该行开立的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与中**支行没有利害关系,中**支行既非本案当事人,亦非利害关系人,故中**支行无权对本案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予以驳回该行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中国银行**金垦支行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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