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海南乔**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琼**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海南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乔**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王**返还购房款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判决限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王**支付赔偿金60万元;三、向申请执行人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4536元,执行费14545.36元。但被执行人海南乔**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乔**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王**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海南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口市琼山市人民法院(2015)琼**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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