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口椰**有限公司与海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根据海口**民法院(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兴**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椰树化工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59.05万元及其利息(自2000年8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1年期利率计算)。由于义务人兴**司未按上述生效判决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椰树化工公司依法向原海口**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海口**民法院提级执行。在提级执行过程中,经海口**民法院强制执行兴**司人民币24万元。余下未执行部分,该院于2004年10月25日裁定终结执行。2006年11月14日海**院以被执行人兴**司在本院有作为权利人的执行案件为由,将本案委托本院并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前因被执行人兴**司在并案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受偿,其债务人海南**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09年5月29日裁定终结当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椰树化工公司以被执行人兴**司在上述并案执行的关联案件中有财产受偿为由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兴**司在其作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公司一案中有人民币83万元受偿,此款可作为该被执行人的被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现该受偿资金已由代行履行义务机构向本院提存,故对于此笔资金申请执行人兴**司依法应予受偿。由于被执行人兴**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无经营盈利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的其他部分给付义务可依法予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代行履行义务机关向本院提存的83万元人民币交付申请执行人海口椰**有限公司,以清偿被执行人海南**有限公司所负相应债务;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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