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董*、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XX号X幢XXX房产,原告为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董**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X东路XXX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保全被告财产而提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担保物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董**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X东路XXX房(产权证号:HJXXXXX)作为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