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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徐超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董*、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XX号X幢XXX房产,原告为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董**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X东路XXX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保全被告财产而提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担保物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董**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X东路XXX房(产权证号:HJXXXXX)作为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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