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沈*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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