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臧**与高*、高**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5月13日,本院根据臧**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5)平民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高**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高**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向本院提出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文晖名下的车牌号为桂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50BF,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XC7119392,发动机号码8C52910465,该车仍存放在平南**事故中队)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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