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5月13日,本院根据臧**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5)平民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高**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高**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向本院提出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文晖名下的车牌号为桂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50BF,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XC7119392,发动机号码8C52910465,该车仍存放在平南**事故中队)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