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王*、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以希望与二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朱**负担438元,退回原告朱**43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