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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中国石化**林石油分公司、桂林市**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蒋**与被申诉人中国石化**林石油分公司(简称中石**公司)、桂林市**务有限公司(简称群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全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蒋**、中石**公司均不服,向桂林**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30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仍不服,向桂林**民法院申请再审。桂林**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桂市民申字第76号民事裁定,驳回蒋**的再审申请。蒋**还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桂检民监(2014)1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桂民抗字第1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蒋**的委托代理人邱**、吴**,中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蒋*,群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桂林**民法院(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309号民事裁定及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由一、二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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