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治区贺州市分行与覃锡胶、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治区贺州市分行诉被告覃**、黄**、蒋**、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已经偿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解决纠纷,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治区贺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治区贺州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