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梧**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解决纠纷,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广**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