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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广西**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上诉人罗*,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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