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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甲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间,被告人梁*甲以300元跟一个不认识的贵州籍男子购买了一支枪支,后用于打猎。2015年10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田林县潞城瑶族乡渭祥村渭峨屯梁*甲家进行搜查时,在梁*甲家中搜出两支枪支、两条枪管。其中一支枪支是梁*甲,一支是其弟梁*乙。经鉴定,梁*甲持有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梁*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甲供述,其于2014年7月在本屯学校的地方与一个贵州人买了一支枪,主要用于打松鼠和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梁*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田林县潞城瑶族乡渭祥村渭峨屯梁*甲家进行搜查时,在梁*甲家中搜出两支枪支、两条枪管。其中一支枪支是梁*甲非法持有,另一支是其弟梁*乙非法持有。经鉴定,梁*甲非法持有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无异议,且有证人梁*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梁*甲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提出被告人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要求对被告人梁**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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