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卢*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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