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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杨**、杨*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杨**、杨*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5日作出(2014)乐*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原告梁*、被告杨**不服判决内容,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百色**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105年1月27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2015年3月16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动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承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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