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与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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