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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限公司与黄**、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横县**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王**、王**、王**、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少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宏**司申请再审称:王**和横县校**经联社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已明确王**承租的土地不包括460平方米旧校舍,旧校舍仍属村委经联社所有,宏**司租用旧校舍经村委经联社同意,并交纳了租金,因此,二审判决以没有其他人对旧校舍主张权利为由,认定旧校舍属《场地租赁合同书》中的一部分而判决宏**司赔偿3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樟**委会出具《证明》明确停办?汶附中后其所分配得的校舍等财产已拆除搬走,现原?汶附中的财产与该村委**省村委会亦明确其所分配得的原?汶附中的校舍约200平方米已转让给王**(已故)。?汶**会于2012年11月16日出具1份《证明》,明确其所分配得的原?汶附中的校舍也已转让给王**。虽然?汶**会又于2013年1月12日出具1份《证明》,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明确原?汶附中上的空地及校舍属汶井经联社所有,但是,当时任横县校**党支部支书李**和龙**公所村长杨**在一审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原?汶附中解散后,?汶**会及龙**委会所分得的校舍已卖给王**。王**与宏**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书》也未明确将460平方米的旧校舍排除在租赁范围外。宏**司签订合同后一直使用该校舍,除王**及其继承人黄**等人外至今没有其他人对该校舍主张权利,二审判决据此认定460平方米的旧校舍属于《场地租赁合同书》中的一部分并无不当。现宏**司无证据证明其拆除旧校舍已取得王**的同意,故二审判决宏**司向出租人王**的继承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横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横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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