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彭**与被告刘**、第三人陈**、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彭**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彭**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杨**、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