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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宋**等与广西龙**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钒,被告广**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闭小霞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为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宋**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陈**、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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