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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罗焕诉被告黄雪影、肖**、桂平**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罗焕诉被告黄雪影、肖**、桂平**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35元已由原告蔡**、罗**交,本院减半收取3,617.50元,由原告蔡**、罗*负担,余款3,617.50元由原告蔡**、罗*向本院申请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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