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陈*、被告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张*、梁**等与黄**、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失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陈*与陈*、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蒙鑫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判决书
梁**与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何**与黄*、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凌*运输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