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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陈*、被告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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