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平市**限公司与被告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平市**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平市**限公司撤回起
裁判结果
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计算),由原告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原告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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